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刘勇诗、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3民初1235号
原告:*家永,男,汉族,住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告: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5866259。
地址: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北中州路东海亚大门西安市商铺。
法定代表人:祝二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