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5435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院内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395323671H。
法定代表人:张玉平。
第三人:闫志远,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闫志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闫志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闫志远的起诉。
审判员  马一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