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民初319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王**,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孙晨阳,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45岁左右,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院内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395323671H。
法定代表人:张玉平,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以被告要求与原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无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淑娟
书记员宋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