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12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鹏辉,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陈鹏辉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大峪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豫0181民初12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陈鹏辉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鹏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