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6400号
原告: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米庙镇大刘庄村安沟水库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TBR71W。
法定代表人:黄成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斌,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塔寺居委会院内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G27KM57。
代表人:赵荣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瓦岗寨乡西屯村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337200251E。
法定代表人:崔广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崔广现,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河南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广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原告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申请撤回对崔广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广现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国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绿阳
书 记 员 平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