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财保10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在申请人河南吉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豫0184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6行“河南德伦律师事务所”应补正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
审判员 敬志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