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928号
申请人:河南奥远玉海新型建材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平舆县西环路中段西侧(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344988622R。
法定代表人:刘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萌,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座1单元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696283。
法定代表人:张鹏,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奥远玉海新型建材防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奥远玉海新型建材防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单号:1065119192021000616)为河南奥远玉海新型建材防水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18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奥远玉海新型建材防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奥远玉海新型建材防水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蔚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