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9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奥远玉海新型建材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环路中段西侧(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344988622R。
法定代表人:刘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萌,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座1单元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696283。
法定代表人:刘自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杰,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杰,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奥远玉海新型建材防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远玉海公司)与被告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奥远玉海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中鹊公司、***1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了(2021)豫0184民初928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中鹊公司、***进行了相应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奥远玉海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鹊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代蔚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