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928号之一
原告:河南奥远玉海新型建材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平舆县西环路中段西侧(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344988622R。
法定代表人:刘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萌,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座1单元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696283。
法定代表人:张鹏,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奥远玉海新型建材防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代蔚青独任审理。
审判员 代蔚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