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奥远玉海新型建材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环路中段西侧(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座1单元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杰,该总经理。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河南奥远玉海新型建材防水有限公司、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其系河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并非本案合同当事人,不应将***列为共同被告。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住所地为辽宁省××老××号,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其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列为被告,但该请求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所在地位于新郑市××镇,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清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