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774号
申请人:河南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葡萄架乡葡萄架乡工业园区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2688114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开封新湾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七大街与安康路交汇处枫华大厦9楼9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5W30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开封新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开封新湾置业有限公司3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新湾置业有限公司3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征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