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广达砼业有限公司、河南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611民初541号
原告:鹤壁市广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高村镇韩楼北(浚南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巷交叉口清水湾30号商务楼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鹤壁市广达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鹤壁市广达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鹤壁市广达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市广达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36元,减半收取计10668元,由鹤壁市广达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