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21民初3184号
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大李庄收费站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948687352。
法定代表人:宋醒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河南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65293254A。
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河南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申请对被告河南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河南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依法定程序无法送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扶沟县运通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宏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