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02民初4255号
原告:焦作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怡光路东侧朱嘉路朱村北段北侧原财政所大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焦作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焦作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77.86元,减半收取为22188.93元,由焦作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党莉
审判员柳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