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2458号
原告:**,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1,男,200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法定监护人:**,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系原告**1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2,女,200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法定监护人:**,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系原告**2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B座九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衍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怡光路东侧*****北段北侧原财政所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因***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2与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焦作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1、**2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60元,由原告**、***、**1、**2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晓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