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3227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B座九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衍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怡光路东侧*****北段北侧原财政所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因***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焦作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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