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3227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B座九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衍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怡光路东侧*****北段北侧原财政所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因***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焦作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