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2861号
申请人: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萍,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李心宇,总经理。
申请人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86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矿山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6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龙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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