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28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萍,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李心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林,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豫0811民初2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矿山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6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矿山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攀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人民陪审员 杨万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龙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