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2861号之二
原告: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神州路。
法定代表人:姚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萍,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沈抚新城太平洋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李心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林,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攀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人民陪审员 杨万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龙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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