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

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81民初1923号之一
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2元,由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振远
书记员  邓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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