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

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81民初1923号
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因《工业品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述合同未对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进行明确约定,且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给付货款,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宜都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振远
书记员  邓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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