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0811执1491号
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的(2019)豫0811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给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46663737.73元。因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12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到被执行人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现场搜查,并公告查封一批机械设备(查封清单已附卷)。 四、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斌、耿波、张佑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发出执行决定书;于2019年8月5日将被执行人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发出执行决定书。 五、经向桂平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如下: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东彦 审判员  张家辉 审判员  位青杰
书记员  张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