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冠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02民初1501号
原告:山西冠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JXALK9G。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某,男,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5071861X6。
法定代表人:姚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冠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冠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冠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冠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吉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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