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

**与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5907号
原告:**,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
被告: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姚光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辉、被告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利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得执行(2020)豫0811执异67号执行裁定中关于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裁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应缴纳的注册资金为374.22万元,至今未缴纳,原告至今担任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为9.9%,且原告长期担任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若已缴纳认缴资金,不可能不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信息,原告为完全民事能力人,不可能超额缴纳注册资金,证明原告与桂平市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大款只是普通的经济往来,不是缴纳注册资金。
庭审后,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家辉
审 判 员  位青杰
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思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