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389号银领国际小区1号楼1**1214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神州路28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经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