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957号
原告:潞城市亿兴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57846742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
被告:林州德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临淇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37096060H。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潞城市亿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原告已预交583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宝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