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民初245号
原告: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董超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水县土沃乡交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忠,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炳坤,山西碧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水县土沃乡交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琚珠珠
书 记 员 陈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