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申请人: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超峰
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桂园街道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卫辉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享有的到期债权850000元,卫辉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不得向被申请人清偿,申请人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卫辉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享有的到期债权850000元,卫辉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不得向被申请人清偿,期限一年(保全金额850000元)。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文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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