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嵩县嵩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2519号
原告:嵩县嵩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嵩县车村镇车村街西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5QHW78M。
法定代表人:赵文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南,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3幢1-2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953882643。
法定代表人:张照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住所:嵩县车村镇诚信路1号院7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0YU2L63。
负责人:石战超,负责人。
原告嵩县嵩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嵩县嵩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嵩县嵩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嵩县嵩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77元,减半收取计8039元,由原告嵩县嵩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