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03民初599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院**1-2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