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朋、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1314号
原告:**朋,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雅辉,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守霞,女,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系**配偶。
被告: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1号中弘卓越中心2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孟元,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洛阳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地址洛阳市西工区健康东路8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月民。
原告**朋与被告**、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洛阳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朋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朋负担。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凤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