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2307号
原告:**朋,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涧西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1号中***中心2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洛阳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健康东路8号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朋诉被告**、***、洛阳广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洛阳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朋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朋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