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事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事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8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高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事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磁涧镇涧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超,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兴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红旗东路时代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红利。
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事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兴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7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7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8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