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事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事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事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安县磁涧镇涧北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执行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焦屯村。
法定代表人:谢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再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事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647.3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