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事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洛阳事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166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洛阳事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磊。
原告***诉被告洛阳事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2021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宏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