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1082执1336号
申请人漯河市勘测规划设计院基础工程施工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08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及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0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我们又在线下对被执行人房产、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查但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2月18日,我们再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询,但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1082执13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勘测规划设计院基础工程施工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王明欣
审判员 桂红亮
书记员 王坤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