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勘测规划设计院基础工程施工队

漯河市勘测规划设计院基础工程施工队与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082民初3345号
原告:漯河市勘测规划设计院基础工程施工队,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55972405E。
法定代表人:***,任该单位院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728528980。
法定代表人:张一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856630685。
法定代表人:施修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8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漯河市勘测规划设计院基础工程施工队(以下简称勘测施工队)与被告许昌市海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置业公司)、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呈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勘测规划设计院基础工程施工队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