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

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4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催字第12号
申请人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建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因不慎将票号为105000532219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以找到该票据为由,自愿撤回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濮阳市天正电器装配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