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中石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中石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化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0172号
原告:濮阳中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清丰县马庄桥油田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6350089。
法定代表人:杨秀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子元,河南若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化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5E6407X。
法定代表人:王素钦,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原告濮阳中石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化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中石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大化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中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大化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9元,由原告濮阳中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文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