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民初1212号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利钢模板租赁中心。
法定代表人:任慧,经理。
被告: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超飞,经理。
被告:***,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
第三人:刘克胜,男,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利钢模板租赁中心与被告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克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利钢模板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计781.5元,由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利钢模板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贾常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