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利钢模板租赁中心与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民初1212号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利钢模板租赁中心。

法定代表人:任慧,经理。

被告: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超飞,经理。

被告:***,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

第三人:刘克胜,男,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利钢模板租赁中心与被告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克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利钢模板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计781.5元,由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利钢模板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贾常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