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张亚龙、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7民终6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龙,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匡城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邵超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智体,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敬伟,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上诉人张亚龙因与被上诉人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亿公司)及原审被告张敬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3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亚龙,被上诉人融亿公司其委托代理人张智体及原审被告张敬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7年至2018年期间,张敬伟借用融亿公司资质在山西阳泉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张敬伟租用了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利钢模板租赁中心(以下简称诚利租赁中心)的钢管、钢架板等建筑材料,拖欠诚利租赁中心租赁费未付。2020年7月14日,诚利租赁中心以张敬伟、融亿公司为被告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张敬伟与诚利租赁中心达成和解协议,融亿公司替张敬伟支付租赁费63000元。2020年9月30日,张亚龙作为承诺人、案外人李诚作为担保人在一份还款承诺书中签字,还款承诺书内容为“还款承诺书我是融亿建工集团客户张敬伟。我于2017-2018年在山西阳泉施工期间,因拖欠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利钢模板租赁中心租赁款,被对方起诉至阳泉城区法院,融亿建工集团为我垫付租赁款后对方撤诉。我承诺于今年年底(2020.12.31)前向融亿建工集团一次付清陆万叁仟元(63000)的垫付款。付款办法:我和儿子张亚龙共同支付或委托亲属李诚支付,超期从李诚工程款中代扣(超期按日息5%收取滞纳金)。如承诺不兑现,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人张亚龙担保人李诚2020年9月30日”。
原审法院认为:张敬伟以融亿公司名义承揽工程,融亿公司代张敬伟垫付租赁费63000元,张敬伟对垫付事实予以认可,张敬伟应返还融亿公司的垫付款63000元。融亿公司请求张敬伟、张亚龙以本金63000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支付从2020年9月17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因张敬伟向融亿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双方的法律关系已转化为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案还款承诺书承诺还款日期为2021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加计50%后一年期利率为5.775%,自2021年1月1日的逾期利息应以6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融亿公司请求张亚龙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张亚龙在还款承诺书承诺人处签字,同意共同偿还,属于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张敬伟所称融亿公司应支付其工程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张敬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3000元(自2021年1月1日的逾期利息应以6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张亚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张敬伟承担700元,融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95元。
上诉人张亚龙上诉称:案涉还款承诺书是融亿公司事先拟定好的,内容也是融亿公司以张敬伟的口气作的叙述,张亚龙虽然在承诺书上签名,但还款承诺书对张亚龙不产生效力,原审判令张亚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融亿公司对张亚龙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融亿公司答辩称:张亚龙不仅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张敬伟所欠费用,而且该欠款也是张亚龙和张敬伟一起施工所产生的债务,原审判令其承担责任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被告张敬伟陈述称,还款承诺书我不知情,也不是我本人签的字,工程是我自己做的。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还款承诺书表述虽不尽规范,但张亚龙承诺愿与其父张敬伟共同支付张敬伟所欠融亿公司垫付的租赁费63000元的意思清晰,张亚龙并已签字确认,原审法院认定张亚龙加入该债务的履行并判令张亚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张亚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上诉人张亚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齐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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