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30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占景,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同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神马大道东段北侧(电气装备科技产业园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0FKKU3H。
法定代表人:王廷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1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80363P。
法定代表人:王振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永召,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公司职工。
第三人:平顶山市郝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77号院(中建七局一公司临街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5072556Y。
法定代表人:罗秀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红,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平顶山同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追加平顶山市郝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戴远哲
审 判 员 雷颖浩
人民陪审员 刘长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