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益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业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3210号 原告:上海益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63号1幢3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296892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小区7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550318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铁路工人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7044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1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8036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益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益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业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益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业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上海益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业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