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1061-1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0272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1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8036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2021)豫0403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47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