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1061-1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0272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1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8036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2021)豫0403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47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