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鸿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扬,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审被告:刘振伟,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上诉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4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之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法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即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李俊扬诉请原审被告支付其在郑州市金水区市民文化公园项目中从事劳务而产生的劳务费及利息,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原审被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原审原告李俊扬签订的编号为D4的《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请工程所在地政府有权部门进行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工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综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