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鸿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6207号
原告:***,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源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734W。
法定代表人:胡富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蕊娟,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军,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楼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1572858F。
负责人:刘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苑苑,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鸿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
法定代表人:李万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付生,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俊芳,女,1983年9月3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与被告安阳鸿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李俊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00元,减半收取计545.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李 晔
审判员 燕文光
审判员 姚晓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