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鸿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阳鸿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556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付倩,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鸿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6659909771。
法定代表人李万英。
委托代理人段皓瀛,男,汉族,1998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伏生,男,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阳鸿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2021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阳鸿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