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鸿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7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

法定代表人:李万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淮涛,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体育北街**

法定代表人:杜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淮涛,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国才,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志斌,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胡国才、赵志斌、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四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4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未支持其提出的农民工工资的主张是错误的。目前又到了年底,正是农民工集中讨要工资的时间。原审中胡国才已经认可了增加了部分工程量,但却未支持为此多支付的工人工资的主张,且当初承诺给的工程量很大,为此***多雇用了一部分工人,而因该工程总量并未全部兑现,导致***增加了多雇佣的那部分工人的工资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省法院再审本案。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涉案工程师直接发包给胡国才的,未经过****公司,且该公司已经与胡国才结算工程款总价为1591810.7元,胡国才已经收到1577143元,仅有少量尾款未支付。虽山西四建公司直接向***直接支付过两笔工程款,但都是经过胡国才授权的。山西四建公司与***没有合同关系。

胡国才提交意见称,胡国才从山西四建公司那里承包了钢筋、模板、混凝土还有辅料等所有劳务,将其中所有涉及钢筋的劳务包给了赵志斌。胡国才向***直接支付过工程款,但均是在赵志斌的授权下支付的。胡国才与***没有合同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赵志斌向***出具了保证金的收据,***也认可其工程款都是通过赵志斌才收到的,故涉案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是***和赵志斌。***主张涉案工程因增加工作量和未兑现部分工程量导致其增加了支付部分工人工资,虽胡国才认可其增加了部分工作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增加的工作量清单以及赵志斌曾经承诺过给付的工作总量,故原审对***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如***有新的证据证明该项请求,可另行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志刚

审 判 员 李百福

审 判 员 辛季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芳

书 记 员 伊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