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6436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镇富康街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66599097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73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确认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工资款81941.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被告***处承接了安阳县***号1、3号楼的外墙漆,约定水包砂每平米23元,水包水28元每平米,两栋楼整体大面积下来(不含施工电梯口、楼顶),被告需结算给原告90%的工资款,交工后付100%工资款,***号小区于2021年8月份交工并交付业主手中,现交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余下工资81941.9元,故向贵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起诉的依据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应以合同明确约定的地点确定,本案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明确合同履行地,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安阳县,本案不应由安阳县法院管辖,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即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户籍地为河南省林州市××镇××街××区***,另外被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是林州市××镇,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林州市人民法院。
另外,被申请人就本事已经向该院起诉过,相同的诉讼参与人、相同的诉讼请求、相同的事实与理由、相同的法律关系,该院已经作出了(2022)豫0522民初2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院没有管辖权,移送商城县法院审理。目前申请人尚未收到商城县法院出具的结案文书。故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应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来确定,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据此,本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亦非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就与***等劳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无管辖权,***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