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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224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 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航 书 记 员  蒋 媛